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三)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