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