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