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