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七条有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