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