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六条有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