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已废止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多个会计工作岗位的,可以实行岗位轮换。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