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