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

(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

(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