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机构,规范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会计、出纳应当分设,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债权债务和收入、支出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印鉴、重要空白票据和支付密码,应当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和调度、对外担保、大额资金支出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与总会计师联签;

(四)其他应当依法建立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