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