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会计人员擅自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失踪、死亡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工作事项,编制会计移交工作清册,办理会计工作移交手续。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督会计工作的移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