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前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上述范围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其他法律、法规有回避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