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和必要的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