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会计人员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任用(聘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