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八条未知(-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含企业性质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