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预备役组织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军事训练任务;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人员武器装备;

(五)按规定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六)进行人民武装动员,做好国民经济、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动员的协调工作;

(七)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平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九)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