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一条未知(-1)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玩忽职守,未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军事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