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知(-1)

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的国防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