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未知(-1)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的国防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