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三条未知(-1)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是农民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依照《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城市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