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二条未知(-1)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应当按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规范化、正规化训练,加强高新技术的训练,重点抓好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