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一条未知(-1)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县(市、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任务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