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工作第十九条未知(-1)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以民兵干部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