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设有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符合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本单位基层人民武装部第一部长、政治委员(教导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