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和交流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