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