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