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现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