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统一公布。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

水资源的监督性监测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