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水资源公报,定期公告上一年度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和废水、污水排放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