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