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免费组织培训、发放期刊等方式指导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的综合治理和利用,逐步实现农村垃圾的集中处置,减少农村水体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