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船舶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和船舶污染物。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取水口水域、水库等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