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污水管网等配套建设,逐步将污水引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废除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

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