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开采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的水文地质单元和自然分层规律,做好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等不同类型地下水的止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混采,不得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地下水混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