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需要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要求取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