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地表水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且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外,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