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