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提高节水水平。在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工业用水应当推广循环用水,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农业用水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方法,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鼓励各行业使用中水,推广雨水收集和利用装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