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港口、码头、桥梁、船台、输变电工程、隧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作业、弃置施工废弃物的位置和方式应当在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中明确。需要改变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