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直接从河道、湖泊等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