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城镇街道、广场及旅游点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晾晒物品;(二)、随地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三)、移动、损毁垃圾箱(斗);(四)、违规停放、清洗、修理车辆;(五)、其他影响城镇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