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主要街道、广场、公共巷道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驻地由单位负责,宿舍区由住户负责;(三)、客运货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单位或经营者负责;(四)、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或经营者负责;(五)、各类摊点,由业主负责;(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七)、收费公共厕所,由收费人负责。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