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在县城规划区内屠宰牲畜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