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