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环境卫生保洁费、服务费及罚没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对违法审批、收取或使用环境卫生保洁费、服务费及罚没收入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