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储藏的物品。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