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街道公共用地及河道两岸的绿化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二)、街道行道树的管护,由临街单位和个人负责;(三)、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所有权人负责;(五)、集体所有的土地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承包人负责。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