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居民住宅小区,其绿化用地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工程项目占地面积的30%。

工程项目没有绿化用地规划方案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